监督电话:0577-86665075
投诉电话:0577-86665076
服务电话:0577-88880777
地址:温州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国路109号三、四楼
公司员工奖惩规定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弘扬正气,奖励先进,惩治违规违纪行为,加强公司员工规范化管理,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,推动公司全面发展,树立公司品牌形象,维护客户单位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部门经理、机动大队大队长是奖惩规定组织实施、监督落实的责任主体,要以身作则,严于律己,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保容风纪。实施奖惩要做到客观、公正、实事求是,坚持重在教育引导,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三条 公司员工要遵纪守法,争先创优,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。部门经理、机动大队领导要加强队伍管理,针对员工或临时值勤队员的违纪事实,有权对该员工或队员进行批评教育。公司根据部门经理、机动大队领导上报的意见,依照本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。处罚决定文书,由综合部送达当事员工并签收。
第四条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优秀的员工,部门经理、机动大队大队长应建议公司予以奖励;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,也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,由总经理室研究作出处理。
第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结果,作为年终评比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依据之一。
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,奖励100—500元:
1、被评为公司年度先进工作者的;
2、爱岗敬业或做好事受到客户单位或群众书面表扬的;
3、拾金不昧数额较大的。
4、值勤过程中及时预防和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,有突出表现的;
5、有其他突出表现的。
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,奖励500—1000元:
1、被评为公司年度先进集体、优秀保安队长、优秀保安员的;
2、被辖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;
3、保安员先进事迹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的,被省、市保安协会登载表扬的;
4、被评为省、市、区优秀保安员的(省级奖励1000元,市级奖励800元,区级奖励600元);
5、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,意见被公司领导采纳并有成效的;
6、有其他优秀表现或重大贡献的。
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,给予1000--3000元的奖励:
1、在抢险救灾、救死扶伤中表现优异的;
2、奋不顾身见义勇为、勇斗歹徒,表现超群的;
3、遇有重大意外事件或灾害,临危不惧、处置得当,确有立功表现的;
4、有其他特别贡献的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处罚:
1、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、培训学习或演练的,罚款50元。
2、值勤时不按规定着装、佩戴标识或着装不整齐、不符合保容风纪的,罚款20—50元。
3、值勤报账单无故超过5个工作日未报的,罚款30元。
4、值勤中有看小说、玩游戏、聚众聊天、嬉笑打闹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,罚款20—50元;不服从管理,不认真履职,出勤不出力的,罚款70元;值勤期间睡觉的,罚款100元。
5、带队负责人出队、收队时不集合列队,不清点人数和装备的,罚款30元;出队不布置工作提要求,收队不进行总结点评的,罚款50元;对所带队伍不管不理、放任自流的,罚款100元。
6、无故造成装具器材丢失或损坏的,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。
7、未经批准,发生迟到、早退、脱岗、离岗等违纪行为,按《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》处理。私自请人代班的,按旷工处理,扣发当天薪酬并罚款100元。
8、未按规定交接班或交接班记录填写不清楚的,罚款30元。
9、对进入执勤现场或客户单位的车辆、人员不询问、不检查、不制止的,罚款50元;造成不良影响的,罚款100元。
10、有损害公司声誉、利益等行为和言论的,罚款150元。
11、被客户单位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,视情节罚款50—150元。造成严重影响的,另行处理。
12、不顾现场实际情况乱指挥产生不良后果的,罚款150元。
13、酒后上岗或岗上饮酒的,罚款150元。产生不良后果的,另行处理。
14、不服从命令,不听从指挥,顶撞领导的,罚款100元。
15、发生履行职责不到位,交办任务不完成,工作中出现人为差错等情形的,罚款50元;给公司或客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酌情承担赔偿责任;性质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另行处理。
16、对发生的重大问题隐情不报的,罚款100元。情节严重的,另行处理。
17、没有团队精神,互相拆台,发生争吵或打架斗殴行为,罚款150元。影响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另行处理。
18、员工不得有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所列的行为,否则罚款300元并辞退。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。
19、面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,置之不理、临阵脱逃的,罚款500元并辞退。
20、参加黑社会组织或发生“黄赌毒”行为的,罚款500元并辞退,移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21、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。
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1--17项情形被三次罚款的,第四次起加倍罚款,并可给予辞退处理。
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虚报执勤人数或冒领执勤费等侵害公司利益的,追回虚报冒领款项后,再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听指挥、超越职权、寻衅滋事、监守自盗等,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,造成公司、客户单位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,由违规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十三条 根据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、后果、影响程度,经总经理室研究,可给予警告、留用察看、辞退等处分,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。
第十四条 在职或离职两年内的员工,都应自觉保守公司及客户单位的秘密,若有违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、刑事责任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。对临时执勤队员的奖励、处罚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试行。